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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公告

时间:2024-06-14 17:26:55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区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

2024年6月17日至9月17日

二、整治范围

县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广场公园(游园)、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市容秩序

1.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出店占道经营、在门店以外乱堆乱放乱挂物品、乱贴乱涂乱画和散发小广告、不规范设置垃圾桶等不文明行为;

2.不按照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私设广告、广告招牌脏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3.占道施工、堆放物料和未经审批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等活动行为;

4.利用喇叭进行宣传叫卖、噪音扰民等行为;

5.沿街提篮叫卖、流动摊贩乱摆摊设点等行为;

6.机动车上人行道、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

(二)市政绿化

1.损坏花箱、果皮箱、环卫设施、座椅、路灯、窨井盖、人行道砖、护栏、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行为;

2.擅自占用绿地、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等行为;

3.占用公共场地安装地桩地锁、摆放锥形筒等行为。

(三)环境卫生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行为;

2.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行为;

3.向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泔水等废弃物行为;

4.渣土车辆带泥上路,运输砂石、渣土等车辆未封闭、未覆盖、抛撒、遗漏、乱倒行为;

5.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露天焚烧垃圾、焚烧秸秆行为;

6.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各类棚、亭、房等建(构)筑物行为;

7.公共场所随意躺卧、遛狗不牵绳、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张贴(涂写)野广告等行为。

(四)农贸市场

1.整治市场内摊位及公共通道环境卫生,重点对市场公厕、下水道、水池、垃圾桶(箱、池)等部位进行清扫保洁和消毒,疏通明沟暗渠;

2.清理农贸市场周围区域的杂物、垃圾,彻底清除卫生死角;

3.整治农贸市场占道经营、出摊经营等违规行为;

4.整治设施不全、污水乱排、摊位布局不合理、清扫保洁不到位等问题;

5.严禁农贸市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按照现行地方政策禁止活禽交易或实行活禽销售与宰杀分离;

6.督促食品经营者尤其是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落实“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措施。

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请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在集中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治理,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19-273197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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