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现特向全县广大会员(理事)进行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湖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和《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费标准。
1、副会长(监事长、副秘书长):年度会费 3000元。
2、常务理事(监事):年度会费 2000元。
3、理事:年度会费 1000 元。
4、延续八届管理办法,为减轻会员负担,对全县入会会员只服务,不收取会费。
第五条 各乡镇基层分会会费标准,以县协会会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理事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理事交纳会费有困难的经申请确认后可予减免。
第三章 交纳办法
第七条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副秘书长的会费直接向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秘书处缴纳。其他县个私协常务理事、理事分别所属基层分会交纳会费。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截止时间,年度会费一次交清。县个私协理事会费不得重复收取。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在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任职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会费管理小组,其成员由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领导、秘书处有关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及会员代表组成,会费管理负责人由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分管领导担任。会费管理小组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会费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会费审计制度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管理小组及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由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报竹溪县民政局和湖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由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公示期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 17日(公示期为7天)。对以上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竹溪县市场监督管局、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反映。
联系电话: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2724701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0719-2724711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竹溪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2023年7月11日
( 责任编辑:涂慧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