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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十堰职工这项硬核福利明确了!

时间:2023-10-28 11:08:16      字体:  打印  播放

重磅!十堰职工这项硬核福利明确了!

9月14日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一、组织部门

职工疗休养由各级工会组织管理,县市区总工会、市直产业工会、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的宣传动员、政策解读、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疗休养对象

职工疗休养优先安排工作在生产经营或服务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企业工作在生产经营一线的优秀职工;

(二)医护人员、教师、城管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记者、人民警察(含辅警)、基层干部职工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

(三)工作在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

(四)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职工;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六)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

疗休养对象和人数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状况审核确定。

三、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内容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为主,适当安排参观考察。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重点开展“一课两活动”,即:开展 1次思想政治教育课、1次技术交流活动和 1次健康服务活动。

四、疗休养时间、地点

疗休养活动应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

(二)参加疗休养不携带家属;

(三)疗休养承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也可在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经集体研究确定具备疗休养服务资质的承办单位;

(四)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省内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本地挂牌的森林康养基地、各级工会授牌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对口协作对口援助地区和签订劳模(职工)疗休养互送协议地区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

(五)原则上一个疗休养行程以一地为主。

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按照出勤对待,不冲抵职工年休假。

五、疗休养经费

(一)疗休养费用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其他非国有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

(二)疗休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门票费以及公杂费等,疗休养人员往返路费可包含在疗休养总费用之中。疗休养期间往返路途中的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开支。

(三)疗休养经费从职工福利经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四)要为疗休养人员购买覆盖全过程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可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开支。

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优秀职工疗休养确有困难的,以及按照上级工会要求组织开展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的,市总工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市总工会统筹。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积极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各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将职工疗休养活动纳入本级预算。

《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上级工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由十堰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来源:十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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