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彬斌:
你户未经竹溪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竹溪县仿古街南大桥头都明灯饰城楼顶处设置两块大型户外广告牌。其行为已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
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已向你户下达了《拆除通知》,责令你户“三日内拆除该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但你户至今未自行拆除该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及消除该户外广告牌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本机关现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和《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发布本公告。责令你户于2023年10月29日17:30分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时所涉及你户的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等事项,由你户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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