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处和遏制我县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竹溪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竹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清理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不按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所有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停止,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各建筑业主要主动公示相关行政审批证件,接受社会监督。本通告发布后,仍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将报由竹溪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建的违法建筑,从即日起禁止买卖、转让,等候处理。本通告发布后二十日内,对于违法建设工程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将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将报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四、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凡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中工作不力、消极推诿,擅自审批签字盖章,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坚决依照党纪、政纪从严追究责任;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处理。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所有以农民自建房名义报建而实际从事房屋开发的开发商或业主应主动到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违法建设情况并接受调查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说明违法建设情况并拒不接受调查或处理的,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办公室将依法对业主和违法建筑在媒体上曝光并交由有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民购买房屋前要查看有关行政审批证件或咨询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询所购买房屋是否合法。市民购买合法产权房屋,办证等权益受法律保护;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办证等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自行承担后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一楼,电话:2731040)
竹溪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竹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竹 溪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竹 溪 县 公 安 局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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