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行政执法中查获以下烟草专卖品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本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人到竹溪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现公示期已满,鉴于无法找到本案当事人,无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认定为无主案件,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全部没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竹溪县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18号,联系人:王舒,联系电话:0719-2726607)
特此公告。
竹溪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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