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备。因老旧小区改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需到竹溪县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和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备。
二、城市主干道、重点路段和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后方可施工。
三、城市道路开挖施工前需由相关部门根据事项内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自来水公司及燃气公司现场勘察,确定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四、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须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五、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公示牌(说明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工时间)和用反光漆制作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现场采取围栏等防护措施。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挖掘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在规定施工时限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七、道路修复要保证维修质量,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标准。破路沟槽修复后要保证路面接茬平顺、外观整齐、碾压密实,不得出现沉陷、松散。修复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和城管执法部门验收。
八、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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