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提醒:房地产广告须做到 “十应当”和“十不得”

时间:2022-05-11 15:32:16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提醒:

房地产广告须做到 “十应当”和“十不得”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和帮助广告活动主体防范违法营销风险,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县房地产企业、广告经营单位,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广告要做到“十应当”和“十不得”。

“十应当”: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2、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7、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9、涉及物业管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十不得”:

1、不得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借党的二十大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广告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宣传;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内容;含有淫秽、色情、“软色情”、暴力、赌博内容;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3、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不得为尚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发布广告;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对项目进行说明、渲染;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

10、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