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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开展便民利民专项行动

时间:2021-04-27 09:01:52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工作要求,有效提升民政为民服务水平,近日,县民政局出台“便民利民十项措施”,开展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更舒心的政务服务环境。

这“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分别是社会救助事项“县内通办”、城乡低保线上线下“结合办”、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流浪乞讨救助“立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告知承诺办”、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兜底办”、婚姻登记“预约办”、社会组织登记“压缩办”、养老机构成立“备案办”。

据悉,通过实施“十项措施”,申请城乡低保的办理时限由原规定的49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限从法定30日压减为8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限从法定60日压减为8个工作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邹建华)

竹溪县民政局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工作要求,有效提升民政为民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更舒心的政务服务环境,竹溪县民政局决定在全县民政系统开展便民利民专项行动。

一、社会救助事项“县内通办”。对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救助、残疾两补、高龄补贴等事项,打破户籍地才能办理的限制,通过民政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材料流转等措施,实行就近办理、县内通办。

二、城乡低保线上线下“结合办”。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城乡居民在乡镇现场申请城乡低保的同时,也可通过电脑、手机等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对现场提出申请的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线上提出申请的,县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提出意见交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对所有拟保人员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告知书,说明理由。同时,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原规定的49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并计划在中峰镇稳妥推进低保审批权委托乡镇试点工作,缩短低保审批时限,提升工作效率,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对于突发性、意外性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根据急难情形,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办法,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一律实行“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流浪乞讨救助“立即办”。对来站求助或街面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立即核实身份信息,根据其身体和精神状况实施分类救助。对无法核实基本身份信息的,先提供救助救治,并开展寻亲服务;对超过3个月未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有疑似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联合县残联每月对残疾人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进行主动比对,及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转交乡镇民政所核实相关信息后,主动协助残疾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告知承诺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儿童无人监护事实作出承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10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查验完毕后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兜底办”。户籍在县域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户籍在县域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八、婚姻登记“预约办”。需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竹溪户籍居民,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打电话向县婚姻登记处预约,县婚姻登记处确定登记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时所需的资料。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所需资料到县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其中办理离婚登记须经过30日的冷静期)。

九、社会组织登记“压缩办”。申请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政部门根据登记制度改革协同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限从法定30日压减为8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限从法定60日压减为8个工作日。社会组织实行网上年检,对参检对象需提供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所有资料齐全后,民政部门在网上即时审批,让社会组织“零跑腿”。

十、养老机构成立“备案办”。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凡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到县民政局备案即可正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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