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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全力创建“省级扫黄打非示范县”

时间:2021-03-24 16:58:18      字体:  打印  播放

2020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1月13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2020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包括利用网络直播、引流导流、架设淫秽网站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制作传播非法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网络水军删帖、假记者敲诈勒索等类型。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查办“扫黄打非”案件1.1万余起,其中刑事案件3218起,刑事处罚5000余人。

1.广东肇庆“5·04”利用网络直播组织淫秽表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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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押解犯罪嫌疑人

2020年年初,肇庆市公安机关在查办一宗涉未成年人淫秽表演案的基础上,成立工作专班,深入侦办“口袋娱乐”直播平台案。2020年6月,在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指挥下,肇庆市公安局组织警力300多人次进行集中收网。截至2020年12月,先后在全国15个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12名,刑事拘留112人,逮捕81人,解救未成年人36名,冻结和扣押资金1200万余元。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2.陕西咸阳“3·26”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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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部分物证

2020年3月,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款淫秽色情直播APP立案侦查。经查,“星空直播”及关联的“小金鱼”直播平台有大量男主播进行淫秽表演,高峰期同时在线主播200余人,每个直播间在线人数多则几千少则几百。两款APP注册主播4170人,其中113名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注册会员达12.4万余人,涉案金额约4000万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尤某某等14人已移送起诉,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3.河南郑州假冒“滴滴司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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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20时许,专案组在嫌疑人居住地发现涉案车辆

2020年6月11日,根据舆情反映和相关举报,郑州市公安局迅速组织对网传“滴滴司机性侵直播”事件核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车某涛、郜某琦二人系夫妻关系。6月10日凌晨,二人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家车内,通过车某涛手机上的某非法直播APP,以网约车司机迷奸女乘客为噱头,公开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吸引他人观看打赏。专案组奋战20小时,在许昌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4.江苏盐城“极度文学”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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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盐城

根据群众举报,盐城警方破获该起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搭建淫秽小说网站,利用高额提成吸引代理商为其推广,代理商通过流量商,流量商委托广告公司应用引流裂变技术,短时间内将广告链接“裂变式”传播到大量微信群。这些链接以耸人听闻的假新闻标题吸引人点击,利用引流技术“劫持”网民手机“返回键”,当点击“返回”时,页面只会“刷新”跳转至该网站。2020年5月和12月,盐城警方组织警力在15个省市开展两次集中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打掉推广公司团伙8个,查明涉案金额近4000万余元。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5.北京“5·20”利用视频网站传播涉幼淫秽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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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案人员

2020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6个涉嫌传播儿童色情淫秽视频牟利的网站开展侦查工作。经查,相关网站均含有大量涉及儿童的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网站经营者为逃避监管和打击,将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境外,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会员费、广告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20年6月,专案组在多地统一收网,一举抓获网站及支付平台的实际经营人员等犯罪嫌疑人8名,打掉该系列淫秽网站。后又抓获1名支付平台涉案人员。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1人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6.浙江杭州淘宝网店非法销售英文电子期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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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分析研判案情

2020年6月,根据浙江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杭州市公安机关对某淘宝网店非法销售传播英文电子期刊情况开展侦查。2020年7月和9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和黄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经查,周某某自2018年9月以来开设淘宝网店,交易5900余次非法销售传播英文电子期刊107类1.7万余期,涉案金额18.9万余元;黄某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百度网盘共享等方式,交易1.8万余次非法销售传播英文电子期刊118类1.2万余期,涉案金额22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辽宁大连任某某等制作传播非法出版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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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的用于播放有害信息的外放收音机

2020年3月,大连市公安局通过扩线深挖,发现一个由本省多地人员组成的地下团伙,隐藏在城乡结合部,长期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经查,该团伙组织网罗人员,筹集资金购买大功率外放收音机,改装后专门用于播放有害信息,并大量制作非法出版物进行传播散发。专案组共抓获团伙成员55人,打掉非法制作窝点23处,收缴改装收音机6000余台,私制书籍、小册子等非法出版物20余万份,查明涉案资金160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8.山东滨州“4•20”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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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两级文化执法人员查看现场

2020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滨州市无棣县“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地7个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大量涉嫌侵权盗版少儿读物,初步统计有《海底小纵队探险记》等涉案少儿图书180万余册,码洋3100万余元,涉及国内19家出版社41种图书。案件由无棣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办。2020年7月以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安徽安庆“3·04”网络水军删帖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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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成功抓捕该案多名主犯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安庆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案件,抓获有偿删帖“中介”及专门发布负面帖文的黑网站“站长”28人,取缔非法网站122个,处置负面帖文20万余篇。经查,2018年以来,贵州赵某、河南庞某平两个团伙自建大量“黑网站”,批量转发负面帖文,恶意攻击、诽谤党政机关、企业和个人,以不给钱不删帖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合肥郝某珍团伙以删帖“中介”身份,与敲诈团伙勾连,在受害人联系后,唆使“黑网站”继续发帖,牟取更大利益;陕西杨某博团伙以有偿删帖方式,接受他人删帖委托,涉案金额近300万元。14名主犯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罪名,一审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2020年9月,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10.山西朔州“5·16”纪某团伙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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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现场

2020年10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纪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刘某盼、郭某、李某昌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经查,2012年10月,纪某注册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陆续在主要商业网站平台注册“时代纪实全媒体中心”自媒体账号发布文章。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伙同刘某盼、郭某、李某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新闻工作者身份,以网络曝光、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方式相威胁,在山西、河北、内蒙古等多地作案8起,涉案金额74.5万元。


2020年湖北“扫黄打非”案件查办工作,开创新局面!

2020年,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湖北省“扫黄打非”战线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举旗亮剑、敢于斗争,坚决从严打击各类涉黄涉非违法犯罪行为,“扫黄打非”工作不仅没有放松,反而在大案要案查办方面抓得更紧更实,在不平凡中积极作为,开创了新的工作局面。

一是积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受理多渠道举报线索530 多条,据此关闭网站8个,形成重点案件6起。

二是建立案件查办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通报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有力推进案件查办进度。

三是发挥统筹协调机制优势,加强与“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证据收集、专案打击、两法衔接等方面协作,推动查办一批全链条打击案件。

四是强化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督办、指导,针对重点案件在线索核查、追根溯源、法律适用、检法协调等方面全方位跟踪指导,打通案件查办工作最后“一公里”,现场协调督办案件7次,推动一批重点案件及时办结。

五是加大对执法队伍培训力度,在疫情影响不利条件下,利用线上方式组织开展三次联合培训,邀请行业专家和一线办案人员剖析新型典型案件、总结分享办案经验,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020年,全省共查办“扫黄打非”各类案件211起。其中刑事案件35起,刑事处罚114人;行政案件176起,行政处罚183人。

武汉“10·15”批销高校盗版教材案、荆州公安县郑某等人利用假期刊诈骗案、黄冈麻城“3·07”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8起重点案件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成功破获一批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如咸宁“5·15”利用网络游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麻城利用色情APP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成功办结一批大案要案,如浠水“91资源网”系列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黄冈“3·01”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受到中央媒体重点关注和深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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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0·15”批销高校盗版教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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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0·15”批销高校盗版教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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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雄、阳某某期刊诈骗案”抓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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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负责“扫黄打非”工作主要县领导冯荆柯组织召开“郑雄、阳某某期刊诈骗案”督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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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app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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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app案


课外培训机构自编教材,是否构成非法出版物?

案例:A公司是B市的一家课外培训机构,主要经营范围是教育管理、咨询、培训、服务,A公司在广告中明确表示凡是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均附送自编教材3册,报名费每人500元/月。

后来,在B市出版物市场检查中,被B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经现场检查,A公司共招学员32名,附送自编教材96册,库存自编教材180册,B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抽取样本送往B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

对于自编教材是否构成非法出版物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非法出版物。

主要理由是自编教材仅在培训机构内部使用,未在社会上公开发行,未营利,未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出版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非法出版物,但构成未经批准擅自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

主要理由是自编教材只在培训机构内部使用,属于教育培训的附属品且未营利,发放对象仅限于内部学员,未在社会上公开发行,但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因此,应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的内部资料。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出版物。

培训机构内部自编教材主要目的附送给自己的学员,附送本身就属于发行范畴,且培训机构自编教材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因此构成非法出版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培训机构自编教材属于非法出版物,培训机构出版自编教材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附送给报名的学员,作为学员的培训资料,虽在内部发放但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原因有两点:

一是不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内容也应围绕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培训机构主要是服务学员,教授学员更多的技能和知识,谈不上指导工作;自编教材主要将知识单方向传达给学员,且学员不能在自编教材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更谈不上交流信息;

二是不符合发放要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培训机构的学员对培训机构而言是服务对象,因此不符合发送要求。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6〕1284号)中“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与“总发行、批发、零售”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出版物从出版者到最终消费者的必要活动,属于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范畴。”的解释,培训机构的自编教材以附送(发行范畴)为目的,未经批准而擅自出版,因此培训机构自编教材属于非法出版物。

上述培训机构A公司附送自编教材行为应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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