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3.15】典型案例展播:“蚕食”政策“红利” “蛀虫”物业被罚
2020年7月2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转供电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转供电“加价”行为,执法人员随后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的用电类别为“商业用电”,执行电价类别为“城镇商业,<1KV”。该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对其转供电的54户商户转供电收费应执行的标准为:
1、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及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58号)》,该物业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应执行标准0.87元/度(kW·h);
2、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41号)》文件要求,该物业公司2018年4月1日至5月1日应执行标准0.8444元/度(kW·h);
3、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65号)》文件要求,该物业公司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应执行标准0.8251元/度(kW·h);
4、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100号)》文件要求,该物业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应执行标准0.783元/度(kW·h);
5、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21号)》文件要求,该物业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应执行标准0.7577元/度(kW·h);
6、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要求,该物业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应执行标准0.6907元/度(kW·h)。
但是,该物业公司却对各级关于供电价格的文件要求视而不见,依然自行其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对其转供电的54户商户转供电收费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2018年1至8月收取电费标准为1元/度(kW·h);2018年9月收取电费标准为0.8251元/度(kW·h);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收取电费标准为0.783元/度(kW·h),其实际执行的电费收取标准超过了政府定价,据统计,其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收转供电费用六万余元。该物业公司超收“转供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最终,该物业公司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六万余元的罚款。
以案释法:市场经济,价格分为多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中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是最常见的价格形式;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因此,定价不可任性,“价格不是你想定,想定就能定”,必须得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来执行,毫无疑问,“转供电”的价格便属于政府定价,该物业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
为了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降税减费”政策,然而,诸如此类物业公司的“蛀虫”却视国家法规政策于不顾,悄然蚕食政策“红利”,对于此类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将作为2021年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出“重拳”打击,为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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