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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时间:2013-09-23 17:50:00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竹溪县制定和调整有关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收入280元调整为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调整为165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月人均收入500元调整为5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
新的标准从201381日起实施。(吴显彬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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