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我去“种树” | 竹溪2村民失火烧山被判刑,补种树木修复生态
8月13日,竹溪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女)分别在自家地里烧火粪和焚烧秸秆,因疏忽大意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分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5.1333公顷的森林火灾和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2.6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
被告人周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77亩,烧死树木7849株,应补植面积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被告人李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66亩,烧死树木7524株,应补植面积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失火烧毁有林地树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据此,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
森林是大自然珍贵的馈赠,更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谁破坏谁就必须担责。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持续推进专门化审判机制建设,树立保护性、恢复性、预防性、公益性司法理念,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全县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美丽竹溪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金波)
引发森林火灾,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都将被追责,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引发森林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即30亩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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