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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1-10-14 16:47:28      字体:  打印  播放
一、《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010年《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明确提出:“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2010年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对湖北省物价局专门作出答复:“《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希望你局认真落实《价格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做好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2010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要求:“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要求,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2010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办法》。7月21日,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办法》。8月7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45号省政府令,颁布《办法》。
二、颁布《办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一是依法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二是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的现实需要。当前,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越来越多,国家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价格影响日益显著,全球气候变化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动物疫情增多,加上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等因素,对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三是规范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的需要。目前,我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19个市县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规定,各市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统一规范。
三、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是如何形成的,将其纳入价格调节基金还需作哪些工作?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 [2007]301号)指出:“城市天然气汽车对于改善大气环境有重要作用,列为天然气利用的优先序列。但目前国内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造成车辆改气过于集中,加剧了天然气供求紧张的矛盾。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地燃气公司或压缩天然气销售企业提高的收入,专项存储,由地方财政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产生的价差,为各地调价前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价外加价,各地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因此增加的收入,不纳入其营业收入,作为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统一上缴当地财政。各地物价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当地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的核定和征收、使用工作。”据对我省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的调查了解,各地对加价收入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在征收,有的没有征收,使用范围也各不相同,目前结余部分很少。下一步对车用天然气的征收和使用作进一步规范,结余部分统一划入价格调节基金。
四、将逾期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用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理由是什么?
一是这部分费用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属于经营企业。企业将其纳入营业外收入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二是这部分费用的产生,是消费者交了费,但经营者未提供相应的服务,理应退还消费者。对无法退还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全额收缴。
五、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适当扩大征收范围?
《办法》规定,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有11个。即娱乐、旅店、饮食、通信、烟草、酒类、化妆品、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除此以外,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扩大征收范围。
六、中央在鄂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办法》是省政府令,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也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中央在鄂企业,应该按照《办法》和《细则》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一汽集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2702号)中,明确表示:“据我委了解,各地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时,个别地方采取的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形式,大多数地方则采取了向社会经营者征收的方式。我委认为,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只要是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有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七、市县政府已经开征的价格调节基金能否继续保留?
我省部分市县此前已经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其征收范围比较广,征收标准比较高。如果统一执行《办法》,其征收到的基金规模将大大缩小。能否允许其继续保留原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办法》是省政府规章,其效力高于市县政府发布的文件,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执行省政府规章,否则会形成政令不一的局面,影响政府形象,导致社会质疑。
至于《办法》实施前,我省部分市县对资源产品开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有一定特殊性。《办法》实施后,这部分基金是否继续征收,建议作如下处理:一是暂时停止征收,待省政府出台统一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二是向省政府作个别请示,经省政府同意后继续征收。
八、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开征时间如何确定?
《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实现的价格调节基金,在11月份随“三税”一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九、企业和个人经营遇到困难时,是否可以申请减、免、缓交价调基金?
《办法》第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缴、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这说明价格调节基金只是与“三税”的减免挂钩,不另外对经营者单独进行基金减免和缓缴。
十、经营者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什么强制性办法?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依照省政府规章依法实施的行为,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税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和征收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要调控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价格,省人民政府必须掌握一定规模的基金。就外省实践经验看,在价格调节基金启动的初始阶段,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不宜少于1亿元,否则难以达到调控目的。《实施细则》规定,将省属及中央在鄂生产、经营成品油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机构直接征收,缴入省级国库。
十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用途有那些?
一是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经济措施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控,对相关经营者因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二是对重要商品的生产进行补贴,如生猪、蔬菜大棚;三是对冷链物流进行补贴,如冷库建设和冷藏储备;三是支持重要物资的储备,如对占压资金的贷款贴息;四是对零售行业进行适当补贴,如建设平价菜店;五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困难群体进行补贴;六是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十三、价格主管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上年结转下来的资金进行核实,对本年度可能征收的规模进行匡算,按照支出小于基金总规模的原则,编制预算计划。
十四、企业和个人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考虑到我省价格调节基金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基金规模小,使用范围比较单一,主要考虑由政府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如需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年初征求预算意见时,提出建议。
十五、市县政府需要上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的,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适用属地原则。其中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的区域性价格异动;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以及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调控。如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确需上级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的,作为个案也可以逐级申请,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我省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怎样?
2006年11月25日,《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181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磷矿石开采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销售价格确定:吨销价200元以上的,按15%征收;吨销价100元至199元的,按5%征收;吨销价100以下的免收。所收基金省、市、县按3:1:6分成。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由于磷矿石资源税和增值税征收标准上调,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
十七、如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是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地税机关负责基金的征收、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二是将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是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四是严格限定使用方式,不得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营利。五是在具体使用基金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方案划拨资金。六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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