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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及治理对策

时间:2017-03-28 17:10:59      字体:  打印  播放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竹溪县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规范,及时为参保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伤保险制度有序推进的同时,企业工伤事故呈攀升态势与保险基金收支比呈负增长的矛盾日渐凸显,工伤待遇支出居高不下和工伤预防诸多困扰等问题日趋突出,给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带来滞障,亟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竹溪县工伤保险基金现状分析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竹溪县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由最初的企业职工,逐步扩展到农民工、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截止2016年底,全县参加工伤单位306个(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94个,建筑矿产企业116个),参保人数19500人(其中:农民工417人,事业单位6778人,建筑业219人)。近三年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36人。
  2、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014年,全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36.37万元,2015年基金收入467.56万元,2016年基金收入312.22万元。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和参保人数的增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越来越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不断增长。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待遇支付范围扩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长迅速。2014年,全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438.03万元(其中:工伤待遇支出320.4万元,工伤预防支出21万元),2015年支出471.06万元(其中:工伤待遇支出297.4万元,工伤预防支出5.9万元),2016年支出359.5万元(其中:工伤待遇支出278.4万元,工伤预防支出7.8万元)。
  4、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
  竹溪县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主要是2011年以前的结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建立之初,仅国有集体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还没纳入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较少。2011年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加之农民工和建筑业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尤其是近三年工伤保险基金连年收不抵支。2014年,全县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101.7万元;2015年,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3.5万元;2016年,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47.3万元;截止2016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39万元。
  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问题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待扩大
  一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规模的规范企业单位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而建筑施工企业并未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大部分也只是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还有部分单位并未将干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是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我县自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工作虽然稳步有序推进,但受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工伤保险宣传工作一直滞后。
  三是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伤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与别的险种不同,工伤保险将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纳入了参保范围,而这些职工特别是建筑矿产企业的农民工,大多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但是这些用人单位认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对单位生产安全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频发,而相关部门也没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2、工伤和职业病预防有待加强
  从目前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来看,工伤和职业病主要集中在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属于工伤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自2010年逐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后,农民工的人身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由于我县煤矿企业都属于小型矿产企业,与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事故预防方面采取了保护措施,但近三年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仍以3.8%的速度增长,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三、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扩面征缴。一是加强监督执法,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都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要用好用足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做到全员参保。二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扩面征缴稽核力度。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住建、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依法参保作为企业年检、税务减免、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必备条件,发挥部门合力,共同促进参保,实时监督缴费。
  2、完善费率机制。竹溪县工伤保险基金虽然近年来持续收支不平衡,自2015年起根据省市关于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建立合理的费率体系,是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科学测算出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支结存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累计工伤发生频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确定单位的浮动费率,使之真正起到对安全生产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3、强化源头管控。工伤保险的功能不应仅限于被动的事后补偿,而应当积极的从源头即工伤预防着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预防优先”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首要目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严格推行持证上岗,落实安全培训、劳动防护和重点区域警示工作,定期分析工伤特点和趋势,密切部门联动,切实遏制工伤事故。
  4、实行挂名管理。把企业安全防范好坏、事故发生多少同政府的扶持奖励政策挂钩,对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伤事故进入橙色和红色预警的企业实行挂名管理,由安监部门专查惩处、人社部门优先考虑纳入费率浮动范围、相关部门不予扶持,情节严重的将企业纳入黑名单,并择时在媒体曝光,以切实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县人社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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