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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时间:2016-04-05 10:04:37      字体:  打印  播放

我国现行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部分特殊工种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医院检查证明和相关机构审核审查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这一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职工的身心保护,深得广大职工拥护。但随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提前退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为此,就我县为例,开展了深入调研。
  我县于2000年全面启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至今,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虽已结束,但从事高温、井下、特别繁重等工种的人员仍存在,近年陆续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还有些职工由于受工作环境影响,身体饱受疾病折磨,无法实现再就业,因此提前退休是企业职工的唯一生存寄托。既要解决职工的困难,又不能违背政策,如何有效化解这一矛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县人社部门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一、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成因
  1、规范提前退休审批管理是维护职工利益的根本原则。
  2000年,我县各类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全面启动,为了全力配合企改工作,相继对减振器厂、水泥厂、化肥厂、建筑公司等单位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人员进行特殊工种提前认定。通过采取查岗核岗的办法,到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查看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经审核达到特殊工种认定条件的,在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特殊工种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2006年,我县企业改制工作全部结束,按照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停止对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认定工作。2009年,省人社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我县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信息先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特殊工种退休由县人社部门初审职工档案再定期报送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近五年来,全县共办理企业职工退休3458人(含家属工、五七工),其中提前退休522人,剔除家属工、五七工退休特殊群体,提前退休占总退休人数的23.6%。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高是提前退休的诱因。
  目前,我县有提前退休愿望的都是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按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作为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进行缴纳。近五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2011年的24723元增长到2015年的39378元,增长率为59.28%,平均每年增长11.8%。按照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测算,五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19091元,如果夫妻双方都下岗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加上自身七病八痛和养老育子的重担,根本无力承担高额的养老保险费。
  3、养老金待遇水平提高是提前退休的催化剂。
  2006年,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养老金更加密切地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就是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通过宣传引导,有缴费能力的职工自愿选择正常缴费正常退休。2004年起,全省连续十一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我县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388.34元增加到现在的1620.99元,平均每年增加112元。多年连续增资引起了退休人员之间相互攀比,在相同年龄相同工龄的前提下,提前退休比正常退休领取的养老金要高,相对还少缴几年养老保险费,多领几年养老金,如此一来,更多的职工不愿正常退休,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提前退休。
  4、提前退休是影响养老保险基本收支平衡的重要参数。
  我县现有民营企业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主要领域,由于受地域环境限制,我县民营企业大都规模不大,生产季节性强,使用的工人流动性大、扩面空间和潜力非常有限。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几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几年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和风险。
  5、档案管理不规范是提前退休的矛盾激发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主要依据职工档案记载的岗位工种和年限进行审批,因原企业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职工档案资料不完善,以前老职工档案都是由劳资人员统一填写,使部分职工档案工种记载不齐全或与实际工种不相符,导致从事特殊工种多年的职工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而不能退休。这些职工由于档案非本人填写,对于原始档案特殊工种记载不全或没有记载而不能退休根本不能理解,认为现在一切责任要由本人承担很不公平,现在原单位已不存在,所以将矛盾全部集中在人社部门,致使人社部门稳维工作异常艰巨。
  二、规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岗位及人员的登记管理 。县人社部门建立提前退休工种岗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对辖区内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人员进行登记。通过企业调查登记,职工本人认可,工会、劳资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内张榜公示,人社部门核查确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档案等程序进行管理,确保职工档案准确无误。
  2、加强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制度管理。有些职工为了能够办理病退,千方百计找相关部门出具假证明,制造假档案,严重阻碍了正常工作秩序。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建议省厅尽快出台领取病残津贴相关规定,合理控制提前退休。
  3、加强对记载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那些破产改制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多年而档案记载又不齐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坚持政策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单位和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或经县人社部门采取核岗的方式 ,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万 俊 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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