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文
据报道,近年来我县把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作为建设“十堰绿色崛起示范县”、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转型发展的大事来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点源治理、水土保持、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尾矿库治理等31个项目现已全部开工建设,其中有26个项目全部建成使用或投入试运行。由此可见,我县对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极为重视,并初显成效。
诚然,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抓好项目建设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不是短期性的执法工作,需要长期加强监督检查,做到预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笔者认为,持续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应当依法依规莫放松。
根据我县的现实情况,首先,环保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执法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到位。应当实行主管领导负总责,各科室落实具体责任;每家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其次,环保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切实加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力度;企业应制订环境管理方案、环境安全责任书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境隐患治理、监控、应急措施。再次,环保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控,防止偷排偷放行为;加强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进一步增加环境监察频次。同时,环保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常规监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列为重点监管的排污企业,每月至少监察2—3次。应当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对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或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应当责令其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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