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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新调解矛盾纠纷

时间:2014-11-21 11:02:15      字体:  打印  播放

阮班江肖玉生黄敏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竹溪县司法局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入手,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安全防范措施,积极探索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抓法治建设,提高全民依法、用法、信法意识

开展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大宣讲、大落实的活动,结合村级两委换届的选举,结合全县重点工作的推进,在全县掀起新一轮学法用法的高潮。通过全面宣传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要求、新部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顺应改革,推动发展、助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带头学法、用法、遵法、守法,推动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广大政法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联系群众的执法实践的优势,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维护权利、依法表达诉求、依法加强监督的法治环境,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终达到全民信法、守法目的。

二、抓“三防联网”,提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水平

全面推进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一是在村、社区、学校主要路段和人口密集区域加装高清探头,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110监控指挥中心,对证据予以保存。二是加强内保组织建设。加大内保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内保人员业务能力,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专职内保人员,做到内保组织全覆盖。三是扩大联防范围。扩大治安联防范围,将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城中村等敏感路段纳入巡逻范围,增加巡逻频率。

三、以人为本,抓好调解组织建设。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人民满意”为要求,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截止目前,全县已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14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5个,村级调委会295个,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调委会4个,人民调解员1002人,其中村级调解员863人,乡镇调解员124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调解员15人,做到了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四、主动作为,把握主动权。

始终坚持矛盾纠纷信息员工作制度,每村确定一名矛盾纠纷信息员,每月底上报一次矛盾排查表,创新矛盾排查办法,司法、维稳干部“访下去”,做到情况清,底子明,信息灵敏,发现矛盾纠纷后提前或主动介入、疏导。今年来全县共排查纠纷333次,预防纠纷184件,调解过程中,把工作做在前头,把功夫用在平时,关键是要心中有数,矛盾纠纷苗头出现后,要未等矛盾激化、发生后果时提前主动介入,掌握情况、控制事态,抓住“听人劝、吃饱饭”,“怒伤肝、气伤心”等道理,找出解决纠纷的办法,使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能被顺利解决。全县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773起,调处成功2732件,调处成功率98.5%,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

注重细节,防止矛盾激化。

要求调解员收到申请后,先将纠纷当事人双方先行分开,避免双方因正面接触而引发激烈争执、矛盾升级、甚至产生肢体冲突,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分开双方当事人后,调解员不要表明自己的观点,更不要急于批评指责任何一方,要少说多听,耐住性子、稳住心情,认真耐心倾听双方各自的陈述及辩解,给双方陈述事由的时间,给当事人降压,对于矛盾双方陈述的观点理由符合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点头赞同并用语言加以肯定。实践证明,凡注重细节,善于尊重当事人“诉权”的调解案件大多都能收到三个积极的效果:一是通过认真倾听,可以使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得以宣泄和表达,有助其迅速平静下来;二是肯定性的语言,会赢得当事人的好感,缓解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对立情绪,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办案人民调解员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三是准确掌握情况,有助于办案人员找准引发矛盾纠纷的症结,以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制定调解方案。

1、针对婚姻家庭赡养纠纷,一般采用“亲情感化的办法”进行,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必要时采用教育法,在调解时,可邀请党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让大家评说,谁是谁非,是非曲直会一清二楚,让亏理一方在众人面前自觉理亏而收敛;利用中国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使其诚恳认识自己错误,主动改正过错。

2、针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调解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首先是领导牵头联动,一名领导牵头组织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从各方面齐着手;其次是严词促其冷静,这类矛盾纠纷,受害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冷却情绪,恢复理智,通过各方面的辛勤工作来感化受害方。在调解中,要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等等,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消除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互相体谅,自觉退让。从而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纠纷得到解决。

3、针对经济利益类纠纷,一般采用判例参照的办法进行,对于经济类纠纷,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或让其找法官咨询,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七、完善调解痕迹,注重调解实效。

在前期各项工作都做到位的前提下,要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立即签订调解协议书,当面履行当事人双方责任,对调解成果进行巩固,避免“夜长梦多、日长事多”,对不能当场履行的协议要做司法确认,防止发生变故。同时,调解虽然结束了,但双方当事人内心的怨恨却未必能够随着案件的调和而迅速化解,这时调解员还要做好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一些开导劝慰性语言,都能在巩固调解成果的同时,对防止矛盾纠纷的日后复发起到积极的作用。

八、跟踪回访,提升调解工作公信力。

案件调解结束后,全面做好回访工作。通过回访,一是自查调解案件的档案,重点是解调解案件的文书是否完整规范,调解笔录是否真实记载了调解的全过程,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内容是否合法等;二是自查调解程序是否规范,重点是调解时是否遵守“平等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时是否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有无歧视、强迫、偏袒、压迫当事人的现象;三是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检查调解案件中有什么疏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及时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四是了解当事人的满意度,重点了解调解工作情况,听取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看法和建议,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满意度,以求真正达到息诉止争、心平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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