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兵
在新形势下,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努力使其成为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已成为当前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我县 从2010年7月起全面推行社区矫正至今,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89 人,解除矫正268 人,在册社区矫正人员 321 人。每月增加10人以上,社区矫正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我县已修建了社区矫正中心,规范了监管室、教育室、心理咨询室、训戒室,执法监管部、教育服务部、社会帮教部及配齐了专职干部、社会工作者、文员、志愿者。然而,就全县而言,现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很弱,头重脚轻,基础不牢,根基不稳,也就是说司法部很重视,省厅次之,市、县越往下面,司法行政职能越弱。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是“四有”:即有规定,有任务,有责任,有风险。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即执法主体身份没有明确,没有组织机构,没有人员,没有强硬的保障措施。
二、切实提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社区矫正工作采用的是开放型、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和多重意义。一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让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二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手段,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三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为国家节约财政资源。在社区服刑的每个犯人的经费支出,只相当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经费支出的十分之一,极大地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议与对策
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只有把法律制定出来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才有法律依据,才能理直气壮,各级领导才会予以重视,才会从人、财、物方面给予保障。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政府每年要支付一人2万元以上。政府应该同等对待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包括经费划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都应与监狱矫正一视同仁,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接收、监管、宣告等工作,都是在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不能由一般公务员来执行,应由警察来执行,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应是警察身份,享受警察待遇,有了警察身份,才能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威慑力,才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强化司法行政人员防范风险。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风险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防范风险,就必须从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管理、宣告等每个程序严格规范执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是一把双刃剑,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开展评估调查,从人员资格、程序、笔录都要规范,该回避的要回避。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每周一次电话,每月一次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都要有记载,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该奖励的就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矫正人员,该警告的就警告,该治安拘留就治安拘留,该收监的就收监,有脱管、漏管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上报,切实履职尽责,防范自身风险。
要大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或领导干部对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进一步了解知晓,积极争取让更多的群众和干部了解、认同、参与、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单位:竹溪县司法局)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