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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开创竹溪环保新局面

时间:2014-08-11 16:26:49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县环境保护局柳垂华
一、有法可依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中国有史以来有关环境保护最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424日修订通过,并自20151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笔者通过学习,结合我县的实际现状,仅从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全面开创环境保护新局面方面,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飨读者,仅供参考。
李克强总理早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曾指出,“环境保护是涉及人人的事业。要深入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在第五章对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了详细规定。20145月,环保部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对公众参与的含义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指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公众参与既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又是环境保护工作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目前稳步发展经济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县正在全面推进“绿色崛起示范县”建设,必须利用现有资源优势,走“生态环保、循环可持续”经济发展之路。因此,整合政府、社会、民间组织及大众传媒资源,通过环境知识、环境保护技术教育、环境意识培养,动员、发挥公众的力量,不断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将逐步成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营模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初显成效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新法的颁布实施,从公众参与环保角度来讲,对我县“绿色崛起示范县”建设,应该说,既是大好机遇,又是具有严峻挑战性课题。我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努力的重点又如何呢?笔者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从政策法规层面和我县已经(或者正在)落实的情况做以简要介绍。
第一,公众参与的财力支持方面,目前应该说还未启动,或者说正在筹建之中。《环保法》(2014)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当然也包括公众参与环保方面的工作。县环保局拟依据最新的环保政策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奖励实施方案,明确公众参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资金保障措施及奖惩办法,并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通过。建议县政府将环保公众参与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从财税、金融、土地、投资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同时,建立环保社会组织服务记录制度,鼓励和促进全社会积极参入环保投入,建立公众参与基金专帐,逐步形成环保公众参与多元化、多层次的经费保障体系和投入机制。
第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确保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诉讼权得以落到实处。应该说,此项工作在我县已全面展开。一是建立完善了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制度。《环保法》(2014)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为此,我局已24小时开通了12369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在环保局设有投诉举报信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二是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信访制度,成立了信访领导小组,设有环境信访办公室,每年受理各类环境信访案件达100件以上,受理调处率100%,满意率在98%以上。三是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依法行使听证制度,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申诉权益。四是严把环评公参审查关口。《环保法》第56条规定,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据此,审批机关在审核环评文件时,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之一,并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环评公参要求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通过。五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公益性诉讼工作。目前,竹溪政务网和新闻网分别开设了公众互动和新闻报料台,广大居民均可以借此平台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规违法现象。凡在此平台上反映的环保问题,我局都将进行100%的处理。
第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方面。重点加强大众传媒宣传力度,逐步掀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投身环境保护热潮。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必须依靠大众传媒向公众传递环境信息,通过环境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破坏、气候变化、环境与人的关系等形式多样的主题以及环境新闻事件等报道形式,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动员公众参与。
大众传媒主要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网络、通讯等媒介。大众传媒能够最大程度的超越时空的局限,汇集来自世界各地的环境信息,具有文化传递、沟通、共享的强大功能,是环境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
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力度,就必须制定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个媒介的环境宣传战略。环境宣传是一个战略,是推动环境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做好环境宣传需要有专门的团队,还需要政府部门在资金、媒介资源方面的大力支持。
我国环境类期刊、报纸媒体近200家,但这些媒体主要阅读对象主要是环境保护领域从业人员,所以,必须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力度。根据不同媒介特点、属性,策划不同主题,通过健康、家居、旅行等媒介受众关心的主题,将环境保护概念结合起来,宣传环境与健康、家居、旅行等方面的关系,强化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近几年来,我局非常注重“6.5”世界环境日的公益活动,每年都要在公共场所进行对环保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组织环保文艺演出、公众互动演讲、发放宣传册等活动。新的《环保法》(2014年)第12条规定,每年65日为环境日。今后将是全国性的社会性环保活动,气场会更大、氛围会更浓。
第四,保障公众应有的环保知情权方面。《环保法》(2014)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我局已开通了环保网站,行政许可、环境质量、排污费征收以及环保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均可在网站查询,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有序管理环保公益诉讼,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支持方面。《环保法》(2014)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项工作全国正在组织实施。今后,法院将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专门受理环境保护实施案件。
三、全面推进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境保环护,人人有责”。今后,我们还将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中,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强普及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科学知识水平。没有环境科学知识,公众就没有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提高公众环境科学知识水平,是公众参与的关键。环境教育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根本方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重要的治本措施。通过环境教育增强人们对城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自然生态区的经济、社会、政治和生态的相互依赖性的认识,给予每个人保护和改善环境所需要的知识、价值观、态度、决心和技能,在个人、团体和整个社会中创造出新的有利于环境的行为规范。
首先,加强小学、中学环境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大自然,培养中小学生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风尚,为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与发展意识培养生力军。
其次,借助县委党校平台,加强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环保教育,培养和造就消除环境污染和防治生态破坏,改善和创造高质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环境保护与持续发展综合决策和管理能力的各层次管理人才。
再次,加强社区环境教育,引导居民实践绿色生活方式,凝聚团结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创建绿色社区。
环境教育主要内容为气候变化、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及垃圾分类处理、森林、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人类其他行为(战争、商业活动、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等。
二是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公众参与。我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逐渐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直接方式,在发挥政府与社会、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同时,团结热心环保事业的个人、企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事业,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的一种新兴的、有效的、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推动了完善环境立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对环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环境公益事业,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主要工作目标,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凝聚关心环境、致力于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企业、机构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方面进行大量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在积极开展环境科普教育、组织媒体进行环境宣传方面也与相关媒体建立了广泛的联系,通过新闻、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公众宣传,是公众参与可信赖的平台。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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