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但在当前社会,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从而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及其面临的难题
我县作为经济贫困县,当前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上仍然存在许多难题。我县总人口近37万,其中有城镇低保对象1.3万余人、农村特困户2万余人、残疾人9000余人、老年人3.2 万余人、未成年人7万余人、外出打工者约5万人,还有下岗失业人员和优抚对象等,这些均属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是促进和谐社会、和谐竹溪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现阶段在开展法援工作时,主要面临以下难题:
(一)法律援助事业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可度和信任度欠缺。法援对象多是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大多没有受过太高的文化教育。很多甚至还是法盲,完全不懂任何法律知识。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全然不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我县贫困的农村山区,很多受害人因为没有钱打官司或者害怕麻烦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加上山区消息闭塞,许多老百姓根本不知还有法律援助中心这一机构的存在。
(二)法律援助立法制度不够完善,与公检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除了免交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可能性太小导致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变小。这就直接导致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免交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帮助却不能进入诉讼立案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人员匮乏,法援办公经费短缺。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仅有两名公职律师,公职律师队伍人员严重短缺,加之办公经费不足,面对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激增的状况,难免显得力不从心,难以达到优质、高效的法援办案质量。
(四)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办案质量的评估力度不够、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体系的缺失导致很多案件虽然开展了但质量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折损了法律援助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多当事人不明所以,没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的对法援案件进行监督。
二、对症下药,增强法律援助效果
针对我县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建议对症下药,紧抓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促进竹溪民生团结、和谐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广泛化”。针对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大多农民们知识水平低下,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司法所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印发法律援助相关的宣传册子或者小单页,挨家挨户的进行分发,主动为不识字的老百姓介绍相关知识。组织法律志愿者下乡为农民朋友讲解法律援助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让他们初步了解法律援助这项服务的存在性和公益性。积极鼓励百姓们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码做到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第一时间想到申请法援的帮助。使得法援在一定程度上深入人心,扎根心底,能成为百姓心中的一道保护墙。
(二)简化审批手续,促进法律援助覆盖率“扩大化”。法援的对象主要针对部分弱势群体,我县作为全国百大特困县之一,总体经济较为落后,人均收入相对于别的地级县市较低。很多百姓都有打不起官司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法援可以适当的扩大受众面,把收入中等偏下的家庭也列入法援范围之内。扩大法援覆盖面,建立基层法援工作站,并在各县直单位社区乡镇建立相应的法援工作点,确保百姓身边就有可以依靠的法援保障。尽量简化法援审批手续,除却繁杂的程序。集齐相关手续做到一步到位,提交申请后能迅速进入法院立案阶段。以此增加百姓对法援案件办理效率的信心,提高法援的质量。
(三)完善衔接制度,促进与公检法衔接“常态化”。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援助条列》立法层次较低,职能分散,不能很好的与其他部门建立长效发展机制以促进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国家能够对现有的零散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编,研究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相对地修改或者删除互有冲突的条款。要提升法律援助的的法律地位,就要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提升法援的立法层次,保证与公检法相关的法律制度达到完美衔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法律援助条列》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及法援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多层次的法援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听接待制度、服务要求公开制度等工作机制,更好地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加强人才培养,力促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专业化”。
法援案件的质量,不仅在于法援的结果即官司是否打赢了,更重要的是法援进行中,承办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尽心尽力帮助当事人,尽最大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选拔一批优秀年轻的法律人才加入法援队伍,鼓励专职律师加入,并进行重点培养和提拔。对于专职律师来说,如果从事法援事业可以为其带来社会声誉,增加其知名度,无形中就为其增加了一笔隐形财富,能吸引更多的客户上门,这样他们也会乐于从事法援服务事业,并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多是非专业法律人士,但他们又多少懂点法律。这样可以鼓励他们多钻研法律,通过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获得相应的律师资格,以此充实法援专业队伍。
就我县近几年情况来看,申请法援的主要对象是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家乡的法律援助中心。这种发展势态很利于我们开展法援工作。我们可以在为农民工维权方面多下功夫,成立一支专业的维权队伍,争取每次维权都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就奠定了法援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就提升了法援的质量。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促法律援助办案质量“高效化”。适当提高对公职法援律师的津贴补助,对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有很大帮助。一是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只有办案经费得到充分保障,律师们才能无后顾之忧全心全力地投入到案件办理中,不用因考虑到经费不足而省去一些必要程序,影响法援办案质量。二是成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会,加大宣传力度。法援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应该多渠道进行宣传,号召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进行捐助活动,广泛募集法援资金。投入到法援案件办理之中,提升法援质量。
(六)建立监督体系,促进法律援助办案“优质化”。
要改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好办坏一个样”的不合理现象,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法援案件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将办案效果与办案补贴结合在一起即根据评估界定律师的津贴补助。这既是对承办人的监督,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调动其办案积极性,使法律援助更加充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法援案件的质量。
加强当事人对法援案件的监督。当事人应该被告知有权对自己的案件进行监督,这一点可以在法援案件开始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监督权利和内容。案件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最大维护,有了当事人对案件的密切关注和监督,案件质量自然能上的去。案件结束之后,可以由当事人就律师办案情况做一个评价,填写反馈意见,直接上交法援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法援案件受理质量的提升。
制定案件卷宗归档制度。法律援助的承办结果最终体现在案件材料上,授援人是否尽到应尽责任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种材料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卷宗归档标准,法援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这些档案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完成了法援办理过程中所必须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其提交代理词、辩护词及调解协议书等办案必须的工作。通过这一手段对案件办理的质量进行监督,促进法援办案达到最大优质化。(龙坝司法所:贺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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