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军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创新就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源头活水,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制、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行政干预以及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而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在认真执行这一制度的同时,“围标串标”的问题尤为突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活水”始于解决工作中一个又一个实际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我县先后在全市实行了资格后审制、投标企业法人亲自到场备案制、提高投标保证金标准等一些有效措施,但由于多种因素,投标企业挂靠多家企业串通投标、围标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且手段越来越多样,防不胜防。一些中间皮包公司甚至是个别人同时借用多个企业的资质参与同一工程的投标,形成了局部垄断市场,以达到获取中标的目的。同时,随着市场不断壮大,招标代理也随之进入我县市场,个别招标代理机构为争夺市场和生存的需要,存在着违规操作以达到个别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而使得真正坚持规范运作、严格执行招标法规的代理机构反而会越来越失去市场竞争力。这样一来,原本很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拦标价”(商务标报价)报价方式和“百分法”评标的方法,无形中失去了它的初衷。从表面上看似一派规规矩矩投标的景象,而实际上是私下串通一气,从而导致只有围标才能中标,不围标者反而中不了标的现状。为此,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方式方法,让各方交易主体“不敢、不愿、不能”围标串标,真正给不愿围标者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投标环境。
近日,县政府出台下发了《竹溪县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的暂行规定》(溪政发[2013]34号),标志着我县招投标工作在机制创新上又迈开了一步,此举对围标串标者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和限制,对不围标者将是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从而达到维护公平正义,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
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虽说是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五种形式之一,但将这种已成熟的方法加以完善后,运用到工程施工招标中去无疑是一种创新之举,值得我们去探索与研究。
传统的“百分法”评标方法是由综合标占10%、技术标占20%、商务标占70%的权重所构成的总分100分,专家评委只对综合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而能否中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务报价,这样以来原本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却被围标串标者所利用。为了能顺利中标,不法投标人往往披着合法、合规、合符要求的外衣,通过借挂多家资质围标串标,形成局部垄断。在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一家控制其他参与投标者的商务标报价,同时为减少“围标”所花的成本,使所有报价都接近“拦标价”,从而导致公开招投标流入形式,不仅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所以,要解决围标串标这一顽题,必须敢于大胆探索尝试,不断完善方式方法,创新势在必行。
《暂行规定》出台的理论依据虽然来源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机结合,但这种大胆创新的举措来自于实践的探索,体现了机制的创新,凝聚了时代的智慧,是机制的创新与突破。在操作方式上更是将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上,经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后用于工程施工招标的,是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操作办法既科学规范,又便于操作,且简洁管用。
《暂行规定》共分总则,范围与标准、程序与组织形式,谈判、评定、确定成交人,诚信保证金缴纳与工程结算、付款方式谈判场所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23条。操作程序包括签定委托协议、成立谈判小组、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备案、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时间变更、递交响应文件、谈判准备、谈判、确定成交人、发布成交公告、下发成交通知书、资料备案等13项内容。
《暂行规定》的最大特点与区别是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突出体现“创新体制、科学制定、易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原则。一是为确保“阳光操作”,减少人为因素,专门成立了以发改、监察、检查、财政、审计、公共资源等部门组成的监管领导小组,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整个工作流程在阳光下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降低政府投资成本,解决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了财政、审计部门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对政府投资加强监督。三是提速增效。在操作上,即可缩短时间,又能解决应急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如对不能事先计算出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应急工程项目,可按报“计价方式”进行谈判。四是维护公平竞争,为不围标串标者提供中标的机会。谈判与招标在评定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招标使用的是“百分法”评标方法,所有投标人一次报价,无论报价多少总有一家中标。为了能顺利中标就会出现围标串标,且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往往都是接近“拦标价”报的,甚至几百万元的工程仅仅少报几千元的,这一现状告诉我们,不法投标人在利用施工招标“百分法”评标办法的缺陷。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即可预防围标串标,又可为不参与围标串标者提供中标的机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由招标人成立的谈判小组,与竞标人面对面的几轮谈判报价程序,而且采购人在谈判中有主动权,如针对投标人存在明显的围标串标嫌疑或不是采购人合理的报价,采购人有权终止谈判活动。这一权力将有效制约围标者,因为围标者往往要借挂多家资质投标,必然加大成本,低价中标就意为着亏本,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就是“两种”方法的最大区别。
还是让事实来证明这一点吧!如近期成功招标的水坪镇金铜岭大桥工程项目,就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的,经过一轮封闭式报价和三轮谈判,最终以268万元成效,与财政评审价314.1万元节省投资46.1万元,节资率达14.7%。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大大的节省了投资。如果按照原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和“百分法”评标方式,投标人仍然会采用围标串标方式进行,且接近“拦标价”报价,节资率最多在财政评审价的2%左右。事实证明,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围标串标者起到了限制作用,为不围标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作者单位:竹溪县招投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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