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给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已成为基层干部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问题。笔者就所工作的兵营乡,谈谈当前乡镇人民调解的现状与对策。
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1、基层基础夯实。兵营乡共有10个村,15个乡直单位,4243户,15629人。近年来,该乡逐步建立健全了乡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信访接待室和便民服务工作中心;各村和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调解室和信访谈心室,一般纠纷在调解室进行调处,“难言之隐”到谈心室“诉说”;建立健全了乡级人民调解委会和10个村级人民调解调委会,统一制作了门牌、制度牌、刻制了印章;明确了86名调解员,选聘了55名网格员。
2、人民调解强化。该乡利用每月2日的综治工作例会,对村调委会主任、乡直单位负责人、乡调委会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保证了基层民调干部作用的充分发挥。
3、矛盾排查加强。全乡党员干部进村入户,重点围绕移民迁建等中心工作开展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把进一步完善“百人千事”活动作为调解维稳工作的抓手,来积极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4、调解程序规范。乡人民调解庭实现音像监控,使整个调解过程公开透明,公正严谨。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文书,下发到各村调委会,简易的纠纷现场调处,并作好登记,疑难的纠纷按当事人的申请,告知调解时间、地点,成立专班依法调解,并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
5、联调机制完善。成立了乡调解工作中心,建立了乡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信访接待室和便民服务工作中心,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兵营乡在民事纠纷的化解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百人千事”活动、“五小建设”、“五事制度”、“调解七制”、调解“六字”经验等得到市县领导充分肯定,先后获得省级“五好党委”、“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百佳人民调解委员会”、省市县普法先进单位等多个荣耀称号。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1、人民调解有待强化。村与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化解民事纠纷的水平高低不一,参差不齐,发展还不平衡,个别村、单位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有待提高完善。
2、重访缠访有待破解。主要表现在移民迁建工作中,少数群众在利益的驱使下,抱着“爱哭的娃子有奶吃”的侥幸心理,不停地重访、缠访,要求解决其不合理的诉求。对于这样的问题,妥善处理有待破解,还有待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良方”。
3、思维方式有待更新。由于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不够深入,从而对人民调解的作用、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认识还不到位。《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这一点,有部分干部、群众认识不到,甚至少数人民调解员在思想上也没有认识更新到位。
4、工作保障有待加强。兵营乡地形狭长,处于边际结合部,群众散居在崇山峻岭之中,流动人口频繁,治安形式复杂,调解维稳任务繁重,综治干部有限,工作经费匮乏,民事纠纷的化解压力增大,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工作保障有待加强。
三、主要措施对策
针对兵营乡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5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1、强化培训。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加强培训,建全“三个一”分级培训制度,即由县司法局负责,每年培训1至2次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司法所负责,每月培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调解委员会负责,分期分批培训调解中心户长(网格员)。通过三个层次的培训和宣传,为每家农户培养一位“法律知识明白人”,从而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素质,增强调解纠纷效果,充分发挥广大调解人员的作用。
2、更新认识。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司法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广大调解人员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3、依法指导。依据《人民调解法》,司法所要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指导村调解委会抓好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主动、依据《人民调解法》依法及时地进行调解。明确要求各村、单位每周开展一次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坚决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小的矛盾纠纷不出组、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的矛盾纠纷不出乡。
4、加强宣传。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丰富群众的人民调解知识。通过举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宣传会,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法》学习了解,特别是对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要有正确的认识,改变过去的模糊认识状态,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解、主动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在农村开展《人民调解法》进农家的宣传、普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和法律效力。
5、落实保障。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解决司法所的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使之能快捷,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有力地实现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邹维兵)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