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一方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群众反映诉求和解决问题最便捷的处理方式,更是我们 国家“以和为贵”和“止纷息争”的优良传统,从而成为基层乃至政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被誉为治国安邦的“东方经验”。竹溪县天宝乡地处溪城南部山区,地广人多,再加上这几年重要工程的开工迁建,很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出来,解决这样的矛盾纠纷要是全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将存在很多困难,相对基层法庭人员少调查处理案件成本也会增加,在这种现状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司法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现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关系和发挥联动调解作用方面谈一点浅见。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所共同的作用
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灵活性、便利性的性质和特征,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主要是及时、高效、便捷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担负着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职能,是我县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基层司法所的指导、协助下开展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排查矛盾纠纷,为司法所调处纠纷打下基础,司法所应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做到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发挥二者联动调解作用的途径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司法所在基层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特别是在处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中,二者所开展工作的关联程度非常大,如何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联动衔接、科学实效的维稳措施,是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制度保障,也是发挥二者联动调解作用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可通过以下途径更好地发挥二者的联动调解作用。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目前,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我县各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不健全,一个基层司法所往往要负责全乡几十个村,南部山区司法所都是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加之山区交通不便,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因此更需要上级加大基层司法所人员和办公施设的配置,同时,全县也应该要求每个村必须配备人民调解委员会,配置办公设施,下拨办公经费,建立起联动网络,健全组织机构,以便联动开展工作。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司法所指导、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月排查和重大节庆活动、敏感时期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二是建立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建立乡镇、村、组联调信息网络,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三是建立逐级调解制度。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类分解,分级负责,分级调处。小纠纷由村民小组调处,一般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大纠纷由乡镇司法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四是建立限期办结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分析调处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一般性矛盾纠纷一周内办结,复杂矛盾纠纷一月内办结,重大矛盾纠纷二个月内办结。五是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对排查调处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定期回访,做好善后工作。
3、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化解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合格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素质、事业心责任感、良好道德品行,同时应有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科学文化知识。据此,首先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活动。端正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抓好业务知识培训。其次,严把进人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员,通过统一招录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选拔进司法队伍,发挥其专业特长。
4、转变观念,相互配合,联动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改进当事人申请解决纠纷的机械做法,主动出击排查矛盾纠纷,同时,积极指导、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矛盾。整合维稳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明确分工、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培养感情、相互学习,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确保一方稳定。(竹溪县天宝司法所: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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