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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购物刑事犯罪的特点分析

时间:2012-08-02 17:08:28      字体:  打印  播放

毛怿涛赵承志

近几年来,网上购物迅猛发展,由于网络购物存在各种陷阱和巨大的诚信隐患,导致网络购物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此,笔者拟通过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面临的问题及防范对策,结合实际略陈浅见。
一、网络购物刑事犯罪的特点
当今的互联网世界, 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烦恼。特别是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业务的开展以后,一些不法之徒便以此为可乘之机,进行各种网络犯罪。根据目前的报道,基于移动终端的虚假信息诈骗正在全国愈演愈烈,成为运营商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近年来一系列网络诈骗案件来看,其犯罪方式与特点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的方式和特点。笔者认为网络购物刑事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分子大多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作案前经过了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同时还掌握如何躲避网络侦查的技巧,属于高智能的犯罪。
(二)犯罪空间广泛化。网络打破了现实世界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犯罪分子跨区域作案提供了可能。如县检察院办理一起一案7人网络诈骗案中,犯罪分子肖某在其出租屋内,开通电信宽带网络,利用互联网租赁网站服务器在网上建立网站,精心的策划和伪装,制作假的商品网页,并联系相应的广告商发布诈骗信息,吸引全国各地的受害人。
(三)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分子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购买的普通手机卡、笔记本电脑、手机、虚假身份证和商业银行卡等工具,进入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编撰散布虚假商品信息,实施犯罪行为,避免了与被害人的直接接触,更谈不上使用暴力,如果不是被害人主动报案,被发现的几率很小。
(四)犯罪链条专业化。犯罪分子一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县检察院办理的网络诈骗案中,肖某、佘某担当客服,接听受害人电话,编造该手机卡有监听、定位、录音功能、骗取受害人下100元定金购卡;吴某负责通过顺丰快递公司给受害人发货;肖某、岳某分别化名技术部陈技术、网监部唐主任,以交纳开通服务费,安全保证金,购专业监听器、手机等为由再次骗取受害人钱财,朱某则担当客服后为该团伙做饭。
(五)犯罪成员复杂化。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依托的是虚拟网络,犯罪成员相对固定但构成较为复杂。
二、办理网络购物刑事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办理难度大。网上犯罪活动线索主要集中在网站、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数量较多,工作量大,而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银行卡不是假身份证就是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开户,一旦诈骗成功就会将作案工具丢弃,销毁或者隐藏起来,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一旦取证不到位,直接影响能否认定犯罪。县检察院在进行肖某等7人网络诈骗一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中,就发现多起犯罪事实证据需要补强,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案件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大。由于网络犯罪的诸多特点,也决定了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多的现实挑战。绝大多数网上线索涉及多区域,需要跨区域协作,调查周期长,线索难以快速查证。协查周期长的问题存在也着实影响了案件的快速处理和有效打击犯罪;还如在网络案件办理中,如何查找被害人也成为案件成功办理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的受害人多数分散在全国各地,难以查找确定的被害人群,甚至有的受害人被盗被骗金额较小,嫌麻烦,不愿报案或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一旦被害人不能确定,有的直接影响案件的及时侦破,有的直接导致案件的破产。
(三)确认管辖法院难。网络购物刑事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具有诸多新特点,如犯罪主体专业化、犯罪工具智能化、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区域无界化等,这就给网络诈骗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界定带来了新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互联网的发展,消解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地,网络犯罪一旦发生,犯罪地很难确定,为惩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刑事犯罪就应由犯罪分子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但该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可能不局限于一处。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购物刑事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网络运营商资格认证制度及产品销售商市场准入制度。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欺诈,杜绝虚假信息,必须对网络运营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案且必须从立法上规范网络商店的设立程序。因此,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网络商店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准予设立。
(二)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宣传,使防范和打击深入每一个角落。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揭露网络诈骗、盗窃等犯罪手段,以案释法、以案醒人,增强群众的识别技巧,不购买价格离奇低的商品,不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地址,网上交易尽量通过正规交付平台进行支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多发。同时让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网络犯罪的活动中来。尤其在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与警方联系。或是已成为被害人的情况下,要及时报案,并能为警方提供有用的信息材料。只有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网络犯罪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打击。
(三)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网络警察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和查处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主体。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
(四)加强地区部门间协调配合。网络诈骗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不易确定,需要侦查人员到各当事人所在地固定证据,由于各地侦查机关并未就网络犯罪达成协作共识,立案的侦查机关就需要到各涉案地进行取证,经济成本高,证据固定难,成为此类犯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应按照“便利”原则,进行沟通协商,尽快出台统一的司法协作标准。对于某地已立案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遍布国内其他省份地区的,被害人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应配合取证,并尽快在法律时限内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立案地侦查机关。“便利”原则在解决侦查取证、被告人应诉、判决执行、诉讼成本的相应减少等方面将大有可为。
(五)切实贯彻落实诉讼经济要求。在办理网络购物诈骗案件中,应当确立“先理为优”原则,即对于双方或多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已经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逮捕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赋予该方优先管辖权。这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实际上,在县检察院办理的肖某等人网络诈骗案,就是对“先理为优”原则的生动实践,25名受害人,大部分为外县市乃至省外居民,受害人王某(县邮政银行职工)的丈夫刘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县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县公安局于2011年9月26日决定立案侦查。该案于2012年4月26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即将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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