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攻坚期,需要全员参与,全员创建。
近日,在竹溪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的决议,竹溪县作为全市唯一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应是《条例》落地落实的主阵地,更应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道德倡导层面向法律制约层面转变,是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现阶段推进城市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类难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即日起,本网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基本规范之八:文明上网、诚信经营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使用者应当文明上网,不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煽动种族、民族、性别、地域歧视,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诱导或者强制消费,不散发、张贴小广告,不违章出店经营,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建材、物流运输、邮政快递、信息网络等企业及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不泄露、买卖个人信息。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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