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攻坚期,需要全员参与,全员创建。
近日,在竹溪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的决议,竹溪县作为全市唯一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应是《条例》落地落实的主阵地,更应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道德倡导层面向法律制约层面转变,是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现阶段推进城市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类难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即日起,本网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基本规范之六:爱绿护绿
《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持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抬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 《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等爱绿护绿活动,严格执行山体及绿地保护法律、法规,遵守养护管理规定,禁止占用、破坏保护山体和公共绿地,维护十堰山城风貌。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不得毁绿种菜,不得折树枝、摘花果。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擅自毁绿种菜或者折树枝、摘花果的,由经营管理者、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 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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