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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决议 争当文明市民——《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五)

时间:2023-07-14 10:16:34      字体:  打印  播放

2023年是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攻坚期,需要全员参与,全员创建。

近日,在竹溪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的决议,竹溪县作为全市唯一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应是《条例》落地落实的主阵地,更应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道德倡导层面向法律制约层面转变,是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现阶段推进城市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类难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即日起,本网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基本规范之五:文明养犬

《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应当文明养犬。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携犬只进入的,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规定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已在外地进行了狂犬病免疫接种、办理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认可;

(二)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粪,乘坐电梯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三)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体品种、体型标准等,由市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不得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

(五)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及候车(机)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七)不得遗弃犬只、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军警犬和导盲犬、助残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只外出时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

(二)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或者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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