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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决议 争当文明市民——《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四)

时间:2023-06-26 09:50:47      字体:  打印  播放

2023年是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攻坚期,需要全员参与,全员创建。

近日,在竹溪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的决议,竹溪县作为全市唯一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应是《条例》落地落实的主阵地,更应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道德倡导层面向法律制约层面转变,是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现阶段推进城市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类难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即日起,本网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基本规范之四:节约资源、尊医重卫

《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传承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公民应当节约资源,理性消费,养成爱粮、节约习惯,自觉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树立现代文明生活观念。公民应当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抵制摆阔、攀比、低俗陋习,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风气。就医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疗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文明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个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革除乱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培育文明健康的饮食风尚,禁止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支持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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