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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决议 争当文明市民——《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三)

时间:2023-06-16 15:52:27      字体:  打印  播放

2023年是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攻坚期,需要全员参与,全员创建。

近日,在竹溪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的决议,竹溪县作为全市唯一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应是《条例》落地落实的主阵地,更应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道德倡导层面向法律制约层面转变,是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现阶段推进城市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类难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即日起,本网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基本规范之三: 文明出行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通过斑马线礼让行人,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抢行逆行,不加塞插队,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不违规使用灯光、喇叭,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在人行道、盲道上骑行;

(二)有序停放车辆,不侵占人行道、盲道和他人车位;临时停靠路边的,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服从交通劝导,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不在车行道内行走、招揽乘客,不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代步工具;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不争抢座位,不在车厢内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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