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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入室盗窃案件的思考

时间:2012-07-16 09:02:28      字体:  打印  播放

毛怿涛、赵承志

竹溪县地处秦巴山区腹地,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80%的人口分布在崇山峻岭的农村地区。近年来,农村地域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增长,其中盗窃案件尤为突出。今年以来,县检察机关公诉科共办理农村入室盗窃案件5件12人。如何预防、遏制这类犯罪,已成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拟通过统计分析,结合办案实践略陈浅见。
一、农村入室盗窃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该院起诉的在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文化层次普遍低下。 今年办理的5件12人农村入室盗窃案件中,2人为文盲,10人为初中文化,相关涉案人员有的从未未接触过相关法律知识,有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做案时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盗窃是犯罪。
(二)农民、无业人员占较大比例。在起诉的12人中,农民9人,无业人员8人,分别占人数比例的75%和66%。这些案犯中,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只能流窜作案,以盗窃为生;还有部分人把盗窃作为一种发财的手段,为了“快速致富”,走上了盗窃的道路。如谈某盗窃一案,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谈某伙同其朋友叶某在城关镇采取撞门入室的方式盗走一失主屋内的笔记本及铂金钻戒。2011年11月24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三)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占较大比重。今年以来,起诉的农村入室盗窃犯罪案件中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8人,占盗窃犯罪起诉总人数的66%。如夏某等4人盗窃一案,四名被告人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且都是初中毕业后或者中途辍学,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四)流窜作案区域广,作案地域具有集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这些案犯,有时一个晚上能窜至几个村舍,盗窃十几个农户,案发前,劣迹遍布十多个乡镇,几十个村庄。据统计,在上半年起诉的5件农村入室盗窃案件中,有4件发生在305省道沿线乡镇,只有1件发生在南部高山乡镇。至于具体的发生地点,有发生在村民卧室的、有发生在仓库的,不一而足。
(五)团伙作案增多,作案手段多样。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增强,防盗门窗等防盗设施的安装日趋普遍,对遏制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犯罪分子也改变了以往使用撬棍、螺丝刀撬压、踹门等笨拙的作案方法,作案手段日趋多元化。一方面团伙作案增多,涉案人员通常为两至三人,另一方面是作案方法多样,分工明确,或踩点、或实施盗窃、或望风、或接应,形成了实施盗窃、窝赃、销赃一条龙,犯罪活动更加隐蔽。今年办理的5件农村入室盗窃案件中,有3件为团伙作案。
(六)盗窃与销赃日趋结合。办案人员深入挖掘,顺藤摸瓜,所办案件中,有5件盗窃案背后都有一个庞大散乱的销赃群体浮出水面。这些销赃人员的存在让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相当一部分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得手后,快速逃离和转移赃物,找到相关销赃人员后将赃物变现。如刘某等4人盗窃一案,该团伙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9月份之间,连续作案12起,涉及烟花爆竹、电脑、摄像机、耕牛等各类物品,多数在案发当晚将赃物以低价出手。
(七)侵害目标的多样性与不特定性。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盗窃的物品以现金、手机和烟酒居多,但也有烟花炮竹、摩托车等,甚至包括农户家中的耕牛,而且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往往同时对受害人家中无法盗走的其他财产进行不同程度的破坏。
二、农村入室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被害人(失主)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社会防控体系不健全。近年来,之所以频繁发生盗窃案,原因之一被害人安全防范不够,出门不锁门,或者没有安防盗门,很容易被侵入,一些基层组织涣散、弱化,给长期以来的治保组织为骨干,群众积极分子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带来较大冲击,致使有些犯罪分子盗窃屡屡得手。如程某盗窃一案。被告人程某趁失主王某不在家之机,两次潜入王某卧室盗得现金共计1800元。
(二)社会管理不到位,犯罪分子销赃便利。社会上一些人贪图便宜而不问来源,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赃物却仍然购买,一些废品收购站更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专门负责销赃,从而解决了盗窃分子的“后顾之忧”。
(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大量留守儿童教育监管缺失。由于竹溪地处偏僻,绝大多数家庭主要劳力外出打工,大量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一片空白,加之学校管理教育的漏洞以及青少年智力发育不成熟或不完全成熟,辩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极容易受到社会、影视、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形成颓废的享乐观,为了满足挥霍欲望和虚荣心,不惜以身试法。
(四)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不到位,导致许多转型期的农民心理失衡,引发盗窃。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的步伐加快,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吸纳农民就业的能力不足,再加上社会保障不到位,有些农民的生活仍处于比较困难的状态,引发了强烈的心理失衡和仇富情绪,而一旦遇到疾病等突发情况,就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
(五)案犯法律道德意识差。入室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是非不明,荣辱不分。相当一部分案犯,整日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将盗窃所得挥霍一空,更有甚者,将盗窃所得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致使盗窃案频发。
(六)盗窃案件破案率低、打击处理难度大,这也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盗窃案件本身存在的作案容易、防范困难,逃跑容易、破案困难,销赃容易、控赃困难,逃避容易、处罚困难等特点,再加上公安机关的警力有限,精力有限,使得侦查破案和打击处理难度加大。
三、预防农村入室盗窃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万”“六五普法”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打击盗窃犯罪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充分利用宣传栏、法治宣传日等载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农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定期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和有一定号召力的村民代表座谈,请他们反映可疑情况、提供破案线索,提出加强村一级基层组织治安防范的建议和意见。二是查漏补缺。要结合个案剖析,查找防范的漏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防范检查,让村民普遍认识到安全防范的重要意义,并能够自觉自愿地参与巡逻,使每个村庄的安全防范都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因一时贪欲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或未成年人等作出相对不诉的处理,以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
(四)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防范网络。政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应当贯彻罪罚相应、宽严相济的方针。对一些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一些盗窃数额小,盗窃次数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要建立、建全村级治安保卫组织,加强基层的基础政权建设,注重打防结合,开展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组织和民调组织的作用,对小偷小摸、偶尔小额偷窃的行为人,及时教育处理;对流窜作案等盗窃行为和苗头,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发动、教育、帮助农户提高保安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加强防盗措施。
(五)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根据对盗窃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特别是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作案的特点分析,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是助长此类犯罪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盗窃案件赃物去向的审查,对购赃销赃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追诉,从源头上斩断助长盗窃犯罪的地下销赃、购赃的黑色通道。
(六)做好困难群众的基础生活保障工作。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孤寡老人、无劳动能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投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的、逐步的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标准,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致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作者单位: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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