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攻坚期,需要全员参与,全员创建。
近日,在竹溪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的决议,竹溪县作为全市唯一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应是《条例》落地落实的主阵地,更应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道德倡导层面向法律制约层面转变,是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现阶段推进城市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类难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即日起,本网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一:维护公共秩序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出各类公共场所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
(二)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赤胸裸背、不大声喧哗;
(三)参加或者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节日庆典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赏礼仪,文明喝彩助威;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不躺卧公共座椅;
(五)禁止从建(构)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侵占公共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侵占、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六)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敲锣鼓、拉二胡、吹唢呐、唱歌(戏)、打陀螺、甩鞭子等文体休闲活动,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或者行为公约,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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