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 “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申报工伤认定的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竹溪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向竹溪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竹溪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建筑行业如何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核定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办理地点:竹溪县行政服务大厅人社窗口。
七、工伤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了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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