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畜禽生产经营户:
为切实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监测工作,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畜禽养殖户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的强制免疫注射,规范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积极配合做好抽血采样监测工作。否则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之规定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从事畜禽及产品生产经营户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必须事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进行审核,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凡从外地调进畜禽的,必须事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经动物卫生监督所确定调出地无疫情并同意调运后,方可调购。从外地调购回的活畜禽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监测,引进我县后必须严格隔离观察7-21天,观察期满经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临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否则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经营的畜禽作无害化处理。
四、从外地调进畜禽及产品的必须附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
五、在县境内跨乡镇流通的畜禽及产品必须由所在地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开具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以上通知事项,望广大畜禽经营户严格遵守,遵照执行。
竹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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