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竹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务必严格落实“禁火令”,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及时举报。
竹溪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全县林地及林缘边外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集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
(二)严禁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四)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五)严禁在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
(六)严禁破坏、盗窃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痴、呆、傻、聋、哑、精神病等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人和监管人的责任。
五、各乡镇、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农林茶场在通往林区的村口、路口、沟口和景区入口,应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卡,加强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林业局报告(火警举报电话:0719-2722023,0719-2724317)。
七、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公众号、微信平台、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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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邵博汉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