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建立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需要的教师补充新机制,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素质提高制度,促进城镇优质教师资源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建立加强教师职业规范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201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实行全省统招统派、经费省级负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充新机制。
2012年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公开招录2万名左右新录用教师;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人每年3.5万元;到其它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3万元。
2012年起,省对现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湖北名师、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入定额补助。按照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扎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每五年一次重新遴选,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支同有关部门制定。
从2012年起,提高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标准,对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
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在农村先进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中,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贡献突出的教师予以倾斜。
实施“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海外培训计划”,每年选派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参加海外培训。各市、县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落实教师工资总额的1.5%、农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的政策。
实施“湖北省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通过政策引领、经济激励等措施,每年选聘500名城镇学校管理能力强的校长、教育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组成团队到乡镇(村)中小学校全职工作3年。服务期内,经考核合格,对校长、教师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陈志华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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