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修改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案件信息录入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并根据审判、执行阶段特点,实行节点监控,全面理顺了立、审、执、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建章立制、动态管理、全程监督、高效审判”的审判管理模式。
该院实行案件三级督办制,规定庭长为案件质效第一督办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督办责任人,院长为最后督办责任人,负责案件审判执行进程中的催告、督办工作。经督办催办,在法定审限内仍未审结的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向分管院长汇报没有办结的原因,对因人为原因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的,实行通报批评,发现违法违纪的,给予严厉处分。
该院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庭长或者副庭长担任审判长。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统一由庭长核稿,由分管院长签发方可用印,有效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刘恋封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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