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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被省高院改判

时间:2012-03-30 15:55:41      字体:  打印  播放
近日,县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申诉人刘某在改判后第一时间到县检察院找到办案干警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为我讨回了公道!”
2005年12月25日,一名自称县教育局长表弟的男子找到刘某,以签订课桌制作合同需查看制作人账户是否有20%流动资金为名,让刘某在县邮政局下属营业网点存入10元钱,开设一个折卡合一的个人账户,该男子持刘某假身份证在该营业网点也开设了以刘某为户名的折卡合一的个人账户。男子借故看刘某存折时将两存折掉包。由于两存折同名,刘某未能即时发现存折被换。在男子催促看定金签合同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6日,刘某向掉包后的存折中存款4.8万元。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同日该男子持折卡合一储蓄卡在竹山县邮政局储汇分局一次性取走4.8万元现金。刘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案件无法侦破,刘某以邮政局有过错为由将竹溪县邮政局和竹山县邮政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竹溪县法院,一审判决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竹溪县和竹山县邮政局分别承担30%和60%的责任。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服,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审查,认为竹溪县邮政局储汇分局下属营业网点的同一营业员、在同一个工作日给先后两个“刘某”开设了户名相同的储蓄存折及卡,且存折号码为相邻号,这种巧合应当足以引起其工作人员对开户所用身份证真假的注意而没有注意,竹溪县邮政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为诈骗创造了条件,竹溪县邮政局对刘某4.8万元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遂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省、市检察机关均采纳了该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刘某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竹溪县邮政局承担30%赔偿责任,计款1.4万余元。至此,一起长达5年余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解决。(王敏 毛怿涛 封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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