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家河村村民余某等10人诉称,与被申请人李某、余某系相邻关系,门前有一条公共道路供村民通行。2009年8月,被申请人擅自把该道路进行了水泥硬化,且不准申请人及其他村民通行,由此而引发纠纷,导致斗殴。经村委会、派出所、镇政府等调解,双方签订协议,被申请人承诺允许申请人通行。2011年8月,被申请人在该段道路上铺泥土、种蔬菜。申请人余某、侯某、蒋某等人因“北环路”建设需要拆迁安置建房,被申请人封堵该路的行为,导致申请人建新房屋所需材料不能到位而被迫停工,给申请人带来了损失。
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于5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排除门前道路上种菜的泥土及其他障碍物,不得妨碍原告及车辆通行。
由于涉案争议事项涉及县重点工程“北环路”建设,如果不及时排除妨碍,将影响拆迁移民户建房,影响“北环路”建设的总体进度。9日,县人民法院调集15名干警,对此案先予执行。对被申请人宣讲法律、政策,做思想工作,但被申请人及其亲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妨碍执行工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当即对抗拒执行的余某、张某等3人依法拘留,强行带离执行现场,受阻的道路得以通行。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