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充分发挥政策解读的“杠杆效应”,更好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帮助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精准掌握“属于自己”的政策信息,竹溪县营商办、竹溪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全媒体专栏《局长说政策》,邀请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场主体、广大民众关心的政策进行解读,敬请关注。今天的《局长说政策》邀请竹溪县税务局负责人,就税费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近年来,竹溪县税务局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落实支持绿色发展和稳就业的税收政策。
记者:支持科技创新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记者: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四)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记者: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记者: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记者:支持创业就业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我省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我省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下一步,竹溪县税务局将高质量做好税费服务,高标准规范政策执行,多渠道强化政策辅导,持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 责任编辑:邵博汉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