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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时间:2012-06-27 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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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大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力度,我县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收入250元调整为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调整为15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月人均收入300元调整为500元。新的标准从7月1日起实施。( 李琼 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