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左某系水坪镇小河边村村民,于2011年6月12日在县道东洛公路2公里加300米至700米处,未经公路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公路埋设自来水管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公路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并恢复公路原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左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此,该路政大队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6月7日下午,该路政大队机动中队会同县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在城关镇鄂陕大道丰利宾馆门前,将当事人左某当场行政拘留。
该案的成功执行,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有力地打击了涉路违章行为。(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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