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两恶徒昨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1-12-24 12:37:12      字体:  打印  播放

奸淫幼女后将其杀害抛尸埋尸;索要钱财无果,结伙砍死他人
十堰两恶徒昨被执行死刑

昨日上午,随着两声正义的枪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陈传洪、李斌斌枪决。

故意杀人犯、强奸犯陈传洪,1970年8月出生于丹江口市。1987年12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9月刑满释放后,1993年6月再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4年11月脱逃,其间,犯盗窃罪,连同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2010年6月17日6时许,陈传洪见邻村11岁小学生小云(化名)在其家附近候车上学,遂将其骗至家中,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唯恐罪行败露,陈用木棒击打小云头部,用双手掐其颈部,致小云因颅脑严重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陈传洪将小云尸体抛入屋后废弃的水井中并将水井填埋。
故意杀人犯李斌斌,1990年3月生于郧县。2009年8月,李斌斌发现其与他人合伙盗窃并藏匿于郧县城关镇菜园村6组双庆大桥附近的废铁不见了,怀疑是在大桥附近经营废品收购部的黄某拿走,遂邀约王鹏(已判刑)对黄某进行报复。次日1时许,李斌斌、王鹏携砍刀来到黄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部。李斌斌将黄某引出家门后向黄某索要钱财未果,即持砍刀朝黄某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随后与王鹏逃离现场。黄某因右颈总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罪犯李斌斌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极为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传洪奸淫被害人小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将小云杀死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陈传洪强奸幼女,并为灭口而杀人,杀人后抛尸埋尸,动机十分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李斌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陈传洪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来源:秦楚网讯(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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