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执行首次适用于生育保险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杨建波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省人社厅新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定于10月1日起执行。十堰市目前使用的仍然是《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新版《省药品目录》与旧版有何区别,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生育保险纳入新版“目录”
新版《省药品目录》增加了适用范围和药品品种,扩大了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用药的选择权。旧版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版《省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新版《省药品目录》共有西药1390个、中成药1127个、民族药46个。西药部分的甲类品种由313个增加到360个,乙类品种由812个增加到1030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由135个增加到157个,乙类品种由777个增加到970个。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对新版《省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给付,不得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列入《湖北省基本药物目录》的乙类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它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用药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对于新版《省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禁开大处方和重复用药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十堰市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新版《省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医疗服务协议内,在协议中明确乙类药品和目录外用药在总药费中的控制比例,以减轻参保患者自费负担。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新版《省药品目录》明确规定,医师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可替代的乙类药品和目录外药品时,要事先征得患者同意。
新旧“目录”过渡期内并用
新版《省药品目录》从公布之日起到10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该按哪种目录执行?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渡期内新、旧版可并行使用,旧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具体信息可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brs.gov.cn)查阅。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十堰市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新版《省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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