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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发展环境访谈录》之八:——访县法院院长张祖成

时间:2012-03-16 08:37:57      字体:  打印  播放

服务大局促和谐 优化环境促发展
——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祖成
记者 李著巧 通讯员 梁祖奎


今年年初,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近日,记者走进县人民法院就如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专访了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祖成。
记者:在全县经济工作会上,县委书记余春存提出要营造公正文明的法制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在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中发挥作用?
张祖成: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和执行工作,通过打击犯罪、化解民商事纠纷、协调处理行政纠纷以及有效执行来实现。竹溪的交通条件、地理区位不占优势,只有优化发展环境、创优人文环境,让本地企业能发展、外地企业引得进,让竹溪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成为现实。优化发展环境,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治安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保障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防控体系构建,深入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纠纷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出稳定的治安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必须有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规范市场行为,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必须有一个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坚决打击暴力抗法案件,同时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必须有一个公正透明的诉讼环境。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和宗旨意识,自觉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从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入手,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
记者: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建设上还是大有作为的,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反映在司法领域中有哪些类型案件?
张祖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伴生的矛盾纠纷,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案件影响重大,都具有“时代性”特征。这类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兴建中的阻碍施工纠纷。近年来,我院先后为县石油公司高桥加油站改建、鄂坪电站电网升级改造、丰溪镇高子河电站施工、竹溪县粮食储备中心、环城北路建设、一中迁建等建设施工排除妨碍。还案外提前介入,参与工业园区、潘口水电站移民搬迁、竹溪广场(公园)等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化解。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表现为企业经营权转让、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典型的有竹溪宏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系列案件。2008年3月以来,我院受理涉该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88件,标的额8730万元,执行到位6393万元。三是企业破产、改制纠纷。我院已累计办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破产案件56件。这类案件涉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我们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破产案件没有采取过强制措施,没有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记者:这些案件都有哪些特点?
张祖成:这些案件都比较敏感,从经济建设上看,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民主权利诉求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的矛盾纠纷,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增加;从法治建设上看,少数人虽然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增强,但法治意识、义务意识淡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不当,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压力增大;从文化建设上看,价值观多元化使少数人思想迷惘,信上不信下、信多不信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从社会建设上看,社会管理滞后,社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记者:县人民法院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中如何作为?
张祖成:近年来,我们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推进 “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正确处理好审判的被动性与服务大局主动性的关系,立足于依法办案,不断强化法院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年初,我们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了18项硬措施,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发展软环境。
一是坚持能动司法,在服务项目建设上有新作为。今年我县重大项目陆续动工,我们要提前介入,积极派员搞好跟踪服务,与有关单位配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及时化解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纠纷。对妨碍项目建设施工的纠纷,及时指导起诉,要加强力量、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有效化解各类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是坚持和谐司法,在支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中有新作为。实行庭长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发挥法律资源优势,指导企业和经营者正确订立合同,引导诚信经营,减少涉诉纠纷;强化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依法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生产积极性。对生产经营者积极创新、探索等性质的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平等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主体平等地位,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投资者的合法经营行为保驾护航。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在优化发展环境上有新作为。一要配合开展除霸治乱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村霸、路霸、幕后“操手”,依法惩处经济领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者安心生产。二要依法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生产积极性。对生产经营者带创新、探索性质的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三要认真审理民商事案件,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四要注重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开展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五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设施,采取“活扣活查”措施。确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和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的,要快审快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冻结,发还被查扣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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