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下列16种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执行本省、市、县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通告、决定、命令及规定的;
2、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以口头、网络、微信等方式传播散布的,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3、不如实向村(社区)和单位告知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不配合村(社区)登记、不听劝阻、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4、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报告村(社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且不作任何防护措施即进入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接触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达到解除隔离标准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6、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办公秩序的;采取暴力、公然侮辱、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利、危害安全的;损坏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或其他物品、财产的;
7、逃避、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单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开展的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场所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8、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履行公务的;
9、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等防治防护产品、防疫物资、医疗设备及假药、劣药的;
10、违反疫期交通管制规定、决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冲闯公安机关、疫情防控人员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公务、疫情防控、医疗救助等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
11、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12、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或者在公共场所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聚会、聚餐、打牌等集聚活动,不听劝阻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赌博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多人感染、病毒传播或者贻误病人诊治造成损害等情形的;
1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听劝阻,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影响防疫工作的;
15、餐饮、酒吧、网吧、KTV、大型商场、宾馆等行业场所违反相关通告,未采取防疫措施,擅自营业,不听劝阻、不进行整改的;
16、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妨碍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疫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希望社会各界齐心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溪县人民法院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竹溪县公安局 竹溪县司法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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