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林业局鄂林护〔2020〕14 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竹溪县防疫防控指挥部的整体布署,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杀、走私、收购、出售、加工、利用、邮寄、运输或携带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圈养的野生动物一律封存。
二、禁止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旅游区、风景区、湿地公园行猎。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电力、滚钩、土枪、地弓、大铁夹、排铳(炮)、火攻、迷魂阵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禁止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捣毁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场所的行为。
四、全县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均属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严禁猎捕、杀害,禁止捡拾、收售、食用野生鸟蛋。
五、禁止倒卖、转让、伪造野生动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
六、林业、农业、公安、工商、交通、旅游、渔业、环保、铁路、邮政、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杀走私、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对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19-2724317
13707289108
竹溪县林业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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