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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公布禁采区、禁采期的公告

时间:2018-09-11 16:47:22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了加强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河长制的全面实施,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公布禁采区、禁采期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河道禁采区和禁采期规定

(一)河道禁采区:竹溪河流域实行全段禁采,其它流域的禁采区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河道和《竹溪县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范围。

(二)河道禁采期:河道禁采期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15日。

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河道清淤时,必须报县水务局备案,否则一律视为违法采砂查处。

二、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一)属地负责,全面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和防汛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属地监管责任机制,全面履行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职责,迅速对辖区境内河道采砂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上报,严禁瞒报、漏报。

(二)联合执法,重拳整治。水务、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组建执法专班开展采砂整治和禁采工作,对无证采砂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拒不停止采砂作业,不撤离采砂船只及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落实砂坑回填、平整措施及影响河势稳定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县境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采砂活动,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采砂机械设施(含采砂船)等撤离河道,并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将河床回填平整,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到位,并将摸底排查和禁采情况于2018年7月3日前上报县河长办。

举报电话:2726348  2733512 15871085666  15971858678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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