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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竹溪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三)

时间:2018-09-03 09:01:28      字体:  打印  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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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五、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六、扫黑除恶“三大仗”?

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

十七、中央督导检查注重哪“六个突出”?

1、突出政治督导。重点督导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情况,查是否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将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把握和推进;是否敢于动真碰硬,为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撑腰打气;是否广泛发动群众,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2、突出依法打击。重点督导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情况,查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是否站得住脚,对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是否准确。

3、突出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情况,查是否做到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查处“保护伞”同步进行,是否完善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涉嫌腐败的涉黑涉恶案件深挖彻查。

4、突出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情况,查是否把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有无存在“边打击、边滋生”问题;是否有效开展重点行业日常监管、重点地区排查整治、重点人群动态管控,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

5、突出基层组织。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情况,查是否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否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否积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6、突出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情况,查统筹协调职能是否有效发挥,典型推广、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是否建立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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