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以及道路扬尘、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等,深入推进我县六城联创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中旬开始,在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道路扬尘以及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山体开挖等产生渣土、废弃物和施工扬尘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施工前到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运输车辆、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冲洗、隔离、洒水、保洁等降噪、降尘、防尘措施。
二、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运输资质,凡未取得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活动。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城管、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城区各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矿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对渣土运输及施工扬尘治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和施工扬尘治理方案,负责申报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处置核准;施工单位及运输单位对渣土运输及施工扬尘治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对施工现场采取渣土及扬尘治理措施;建筑垃圾(渣土)及散体建材运输单位负责运输环节渣土和扬尘治理工作。
四、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车辆须符合下列条件,同时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1、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2、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
3、必须安装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等必须到规定的地点倾倒,不得偷倒、乱倒或随意倾倒。
六、建设及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建设渣土冲洗设备且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上路运输渣土;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凡未按要求覆盖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七、施工单位应加强运输车辆及扬尘治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车辆及施工扬尘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及当事人在招投标、从业资格审查等方面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八、对密闭不严、篷布破损、超高超载的建筑垃圾(渣土)及散体建材运输车辆,由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扣押、卸载,并予从重处罚。对车轮带泥上路、沿途遗洒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九、对在建筑垃圾(渣土)、散体建材运输及超限治理工作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由交警部门从重处罚。
十、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719-2726657。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竹溪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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